小作坊调研报告,菁选3篇

时间:2023-02-25 13:00:09 来源:网友投稿

小作坊调研报告1  《**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于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在**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小作坊调研报告,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小作坊调研报告,菁选3篇

小作坊调研报告1

  《**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于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在**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有效填补了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法律空白。食药监管部门按照“三小条例”的规定对辖区食品小作坊展开备案管理,部分食品小作坊无营业执照无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证,这是在贯彻执行“三小条例”道路上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本文结合**区实际情况展开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区食品小作坊现状

  **区是20**年成立的新区,辖区多乡镇,食品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据统计**区共有食品小作坊120余家,主要包括糕点面包店、卤制品店、烤鸭店、面制品店、豆制品店、白酒坊、炒货铺、植物油作坊等,大多以“家庭式”、“夫妻店”、“临街店”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业人员2人居多。目前对辖区食品小作坊办理备案证工作基本结束,因无营业执照无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证食品小作坊多达23家,占比达19%,由此可见,无营业执照导致部分食品小作坊无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

  二、无法备案的原因

  “三小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根据以上条例,食品小作坊从业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需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中明确规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小条例”第十二条“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故申请食品小作坊备案时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

  经了解,部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在居住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用房或无证自建房,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因场地、设备、条件等达不到食品生产行政许可条件,无法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出现了食品小作坊无证生产现象。“三小条例”出台实施有效的解决了这一现象,但部分食品小作坊无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无法办理备案,仍然存在部分食品小作坊无证生产。

  三、监管建议

  食品小作坊是我国经济漫长发展史中形成的一种食品经营形式,具有积其重要的经济作用和社会作用。食品小作坊多分布在乡镇,是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增收、农民就业、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关乎社会稳定,不能对无证食品小作坊一时取缔。对此,作出以下建议:

  (一)全面摸底,建档造册

  食药监管部门联合乡镇人民*和社区力量全面摸底调辖区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小作坊基本信息档案,对无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以下简称无证照)食品小作坊单独建档造册,详细记录名称、经营者、联系方式产品、场所、从业人员、销售地点等信息,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违法行为、监督抽检结果、小作坊变动情况等信息录入档案,便于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知晓无证照食品小作坊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档监管,加强力度

  无证照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现场无证照上应有的信息公示,监管人员依照档案登记信息对无证照食品小作坊开展日常监管,在提供信息方面,档案与证照等效,便于监管。食品小作坊问题多,监管难,一直是食品监管的重难点,依档监管,还需加强监管力度,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找出问题及潜在风险,责令整改,重纠正、轻处罚,提升食品小作坊生产现状。

  (三)宣传教育,规范引导

  积极开展无证照食品小作坊宣传教育,宣传“三小条例”、食品安全、证照重要性,提高对证照重要性的认识,提升解决办证问题主动性,引导无证照食品小作坊将生产加工场所从住宅向商铺搬迁,既解决备案证办理问题,又便于日常监管的开展;同时积极开展教育,规范其生产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四)部门联合,商定办法

  个体工商户涉及经营场所问题无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联合工商、*和其他部门,针对不同地区情况商定相应政策办法,适当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中涉及的经营场所问题,扶持服务广大个体工商户。如此可解决食品小作坊等个体工商户无证照现象,又体现党和国家帮扶个体经济发展,关怀弱势群体的决心。

小作坊调研报告2

  《**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三小条例”)于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在**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摊贩等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有效填补了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法律空白。食药监管部门按照“三小条例”的规定对辖区食品小作坊展开备案管理,部分食品小作坊无营业执照无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证,这是在贯彻执行“三小条例”道路上遇到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本文结合**区实际情况展开几点思考和建议。

  一、**区食品小作坊现状

  **区是20**年成立的新区,辖区多乡镇,食品小作坊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据统计**区共有食品小作坊120余家,主要包括糕点面包店、卤制品店、烤鸭店、面制品店、豆制品店、白酒坊、炒货铺、植物油作坊等,大多以“家庭式”、“夫妻店”、“临街店”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业人员2人居多。目前对辖区食品小作坊办理备案证工作基本结束,因无营业执照无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证食品小作坊多达23家,占比达19%,由此可见,无营业执照导致部分食品小作坊无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

  二、无法备案的原因

  “三小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五)生产经营的主要食品类别或者业态”。

  根据以上条例,食品小作坊从业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需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备案,提交的材料中明确规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小条例”第十二条“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发放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书面说明理由”。故申请食品小作坊备案时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的不符合条件,不予备案。

  经了解,部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在居住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用房或无证自建房,不能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因场地、设备、条件等达不到食品生产行政许可条件,无法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出现了食品小作坊无证生产现象。“三小条例”出台实施有效的解决了这一现象,但部分食品小作坊无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无法办理备案,仍然存在部分食品小作坊无证生产。

  三、监管建议

  食品小作坊是我国经济漫长发展史中形成的一种食品经营形式,具有积其重要的经济作用和社会作用。食品小作坊多分布在乡镇,是食品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增收、农民就业、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关乎社会稳定,不能对无证食品小作坊一时取缔。对此,作出以下建议:

  (一)全面摸底,建档造册

  食药监管部门联合乡镇人民*和社区力量全面摸底调辖区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小作坊基本信息档案,对无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以下简称无证照)食品小作坊单独建档造册,详细记录名称、经营者、联系方式产品、场所、从业人员、销售地点等信息,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违法行为、监督抽检结果、小作坊变动情况等信息录入档案,便于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知晓无证照食品小作坊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依档监管,加强力度

  无证照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现场无证照上应有的信息公示,监管人员依照档案登记信息对无证照食品小作坊开展日常监管,在提供信息方面,档案与证照等效,便于监管。食品小作坊问题多,监管难,一直是食品监管的重难点,依档监管,还需加强监管力度,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找出问题及潜在风险,责令整改,重纠正、轻处罚,提升食品小作坊生产现状。

  (三)宣传教育,规范引导

  积极开展无证照食品小作坊宣传教育,宣传“三小条例”、食品安全、证照重要性,提高对证照重要性的认识,提升解决办证问题主动性,引导无证照食品小作坊将生产加工场所从住宅向商铺搬迁,既解决备案证办理问题,又便于日常监管的开展;同时积极开展教育,规范其生产行为,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四)部门联合,商定办法

  个体工商户涉及经营场所问题无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联合工商、*和其他部门,针对不同地区情况商定相应政策办法,适当放宽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中涉及的经营场所问题,扶持服务广大个体工商户。如此可解决食品小作坊等个体工商户无证照现象,又体现党和国家帮扶个体经济发展,关怀弱势群体的决心。

小作坊调研报告3

  食品质量安全,事关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构筑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关键。在质监部门来说,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是县级质监部门。为了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笔者对**县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感到自明确规定由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以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工作,但他们对目前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工作是否有效感到担忧。这些问题长此下去,必将形成县级质监部门靠自身努力不可愈越的监管障碍,应引起各个方面的重视。

  **县有食品生产小企业和作坊720家,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10家,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其中:茶场类加工46家,粮油加工461家,调味品6家、酒坊酒厂98家、豆制品加工86家、纯净水4家、其它19家。

  从调查中得知,**县食品生产企业现状令人担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现有生产企业,除10家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条件符合市场准入外,其它均未能达到市场准入条件。

  二是有工商、卫生“两证”的335家,无证375家小企业和作坊仍在无证生产和销售产品,其产品出厂未经检验仍在流入市场。

  三是这些小企业和作坊中仅有154家进行了标准注册登记,尚有566家属无标生产。

  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实行的是“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的监管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纵观这些制度,对国家和省发证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而对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确显得无力,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已成为质监部门监管软肋。

  就**情况来看,目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企业是农村农、牧、渔、特产品加工的主要去处,尽管它们远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由于它有方便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的优势,决定了它们存在的基础,其具有工艺简单、经营灵活、成本低,使作坊遍地开花。这一特点决定了关闭取缔它的难度与不可行。同时由于大多数作坊收入不稳定、设备投入小,它们大多数并不具备办证资格而且也难以承担办证费用。同时,95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格按市场准入要求均应取缔。

  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

  一是对有证有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地方*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

  二是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企业小作坊发展壮大。

  三是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

  四是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和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报告。在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企业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按照上述要求监管,就出现以下倍感困惑的问题;一是如果可以允许无证小企业小作坊存在并允许其生产,就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允许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在违法情况下运行,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唯一指向的是县级监管部门,同时承担无限责任。二是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的问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企业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无法规依据去处罚。可以说目前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主要问题,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约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业小作坊质量安全寄望于业主的道德的自觉;把监管行为是否到位寄望于监管人员的道德责任感,导致了监管工作无奈和责任模糊,使基层监管部门对谁负责出现错乱。

  由于监管处于违法状态,上级监管部门又没出台有法律依据的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办法,让基层局处于“管违法,不管的失职”的两难地位,基层局作为、不作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笔者认为,如其用这种表面积极、实质被动的监管办法,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

  一是国家局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小企业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

  二是如果允许小企业小作坊存在,也应用工商、*门的办法,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管理。这个证可由县级局按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对其审查,在对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县级生产许可证一年年审一次,办证及年审只收公告费和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凡达不到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依法取缔。凡县级局在小企业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前审查不严、办证后不加强监管的,依法追究县局责任。这样才能使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实处。(**县质监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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