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关于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报告(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的报告
一、我县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情况
(一)高度重视,加强调研。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相关要求,我局对本单位牵头的“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相关工作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和落实相关责任,并加强前期广泛调研。我县于2015年印发《县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和《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全县各级各部门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今年7-8月我局对我县2015年以来各乡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开展了广泛的调研,调研内容主要包括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项目、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二)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政策的学*和研究,并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加大推进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工作方案》,初步拟定了《县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工作方案》和《县乡镇政府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措施和工作保障等内容。对涵盖四大类25个项目纳入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二、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少、范围窄。我县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收支统管”的“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根据镇乡的事权确定镇乡财政支出范围为:乡镇财政供养人员经费,机关运行经费,辖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产生的农林水支出、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支出等;
其他需乡镇财政保障的支出。村级和社区基层组织活动和运行经费、村社(社区)干部报酬和失地农民生活保险,以及上级补助的各类专项资金支出和化解债务等。我县按照“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的原则,全面保障镇村两级支出。辖区内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按比例安排给乡镇。这种财力保障机制决定了乡镇的财力保障仅为人员和行政运行的基本、基础保障。因为无相应经费安排,不可能有大量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发生。乡镇受财力受限,主要购买行为停留在日常办公用品的购买上。现目前镇乡常见的购买服务项目有:(1)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如法律援助(主要为乡镇聘请法律顾问服务);
(2)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如环境治理(主要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服务,包括镇、村一级的垃圾清运、街道清扫等服务);
(3)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如项目前期评审(主要体现为项目建设前期的设计、造价、招标代理、项目监理等服务);
委托第三方做项目竣工资料整理归集、项目工程结算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服务;
“雪亮工程”监管平台租赁服务。
(二)购买服务额度小。据统计,我县2023年截止目前仅镇存在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主要为小天网服务租赁费,合计金额26.4万元。其他工程建监理、设计等前期服务及后期竣工审核服务单项服务价格一般在几千元或几万元,因未达政府采购限额未作金额统计。
(三)乡镇购买服务项目实施中走政府采购程序的少。一是因为由乡镇自行实施,虽然为同一服务项目,但分散采购额度未达限额标准,无需走政府采购程序,基本由各乡镇自行按照内控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二是村级项目大多为财政补助性质,资金组成多元化,而且村级为村民自治组织,不是政府采购主体,乡镇难以有效组织实施。
(四)乡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地位尴尬。各项目因预算安排主要通过县级主管部门下达,乡镇主要为项目实施配合机构,做的主要是辅助性保障和服务工作(如宣传解释、协调部门加快实施、调节项目中的矛盾纠纷等),绝大部分政府购买服务都是通过县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主体主要集中在县级部门。如果权利下放给乡镇,则存在同一地区、同一范围、同一项目因市场竞争产生不同的服务单位或机构,不同服务单位或机构由于服务方式、技术、人员等因素不同,客观存在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上的差异,甚至是较大差异,有的还会滋生利益输送导致腐败,这种情形与《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的法典精神相违背,也与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精神相左。如果不下放权利,乡镇则难以成为购买服务主体,导致项目监管存在一定的局限。如果下放购买服务的主体权限,还存在预算体制的调整问题,因为按照《采购法》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所有的政府采购都应当与预算相衔接。如果下放了权利,县级主管单位部门监管难度将增大,乡镇财政管理模式需作大刀阔斧的改革。
(五)乡镇各方对政府购买服务认识不高。目前,政府购买服务还是一项新生事物,虽然在推动和发展,但由于并没有在全社会推广和普及,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都不高,乡镇干部还是较为传统的思维等原因均形成了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阻力。
三、建议意见
(一)建议省市加大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乡镇的事权事项进一步加大对乡镇基本财力转移支付力度,为加大推进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奠定资金保障基础。
(二)建议上级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一是完善具体购买程序、工作流程、资金管理、项目实行、承接主体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制度等。二是出台具体的操作制度。与货物采购相比,服务作为一项特殊商品,大多具有无形、成本不确定、周期长、专业性较强等特点,特别是公共服务项目,不仅要考虑服务项目本身的管理和操作特点,还要涉及社会评级、社会效益,复杂程度较高,故实际的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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